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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工商局审核推荐,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活动领导小组考核、评估、社会公示等认定程序,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被认定为温州市第二届“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其中我区温州鸿升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获此荣誉。
在此,向该3家企业表示热烈祝贺,并希望他们能进一步增强诚信观念,强化规则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我区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温州市第二届“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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