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温州市诚信企业促进会、温州市民营企业协会联合发文)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直属管理分局、开发区分局,温州市诚信企业促进会各工作站,各县(市、区)民营企业协会:
为切实促进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树立信用示范典型,推进“信用温州”建设,我市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符合《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我市企业,均可自愿申请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
二、工作安排
(一)各企业应对照《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各类情况说明和《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需提供电子文稿。各企业将申报材料上报当地工商局信用办,市属企业可直接上报市工商局信用办(温州市十七中路15号市工商干校406室)。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
(二)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应协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必须于11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市工商局信用办(联系人:李守霞,电话:88522305 ; 电子邮箱:lxx5200@yahoo.com.cn)。
(三)温州市企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将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认定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组织、指导,各地工商局信用办要严格按照《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附件:
1、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估指标体系
3、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可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wzhd.com或温州市企业信用网:http://qyxy.wzhd.com下载)
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温州市诚信企业促进会 温州市民营企业协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一:
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温州”建设的战略部署,通过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以典型引路,引导本地企业提升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各地诚信企业促进会工作站、民营企业协会要在当地宣传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共同做好企业信用建设的宣传、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温州市工商局信用办具体负责认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申报认定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证照齐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度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均为A级以上,其中上年度为AA级以上;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信用管理水平较高,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
(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党组织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组织建设完善,企业教育规范,员工整体素质良好,学习型企业基本形成,活力和谐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得到提升;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在全市同行业中排名居前,社会认知度较高;
(六)热心公益事业,社会责任心较强;
(七)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道德行为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符合信用建设相关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报认定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特殊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证明。包括企业类型、资产负债状况、核心业务、经营规模、技术、人员、管理、经营资质等方面的情况;
(四)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说明和证明。包括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现状、成果及存在的问题和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培训等情况;
(五)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
(六)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及资质证明;
(七)企业在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的信用状况证明;
(八)企业相关荣誉证明;
(九)其它能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情况的材料。
第八条 温州市工商局信用办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意见上报温州市企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活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被认定活动领导小组认定为“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工商企业征信系统,并进行公告。
第十条 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认真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参加信用建设活动,切实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温州市诚信企业促进会、温州市民营企业协会优先推荐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参与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诚信企业培育认定活动,并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信用资产。
第十二条 温州市企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企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提出延续认定申请,并提交《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延续认定申请书》,由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活动领导小组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有效期延续三年。
第十三条 温州市诚信企业促进会和温州市民营企业协会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测评,并将检查和测评结果作为延续认定的主要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上报市认定活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是否撤销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已授予“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认定活动领导小组将予以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撤销其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一)企业在申报、认定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
(二)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
(四)企业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降低为B级以下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工商局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